韩非子

有度第六

国无常强,无常弱。奉法者强,则国强;奉法者弱,则国弱。荆庄王并国 二十六,开地三千里;庄王之氓社稷也,而荆以亡。齐桓公并国三十,启地三千 里;桓公之氓社稷也,而齐以亡。燕襄王以河为境,以蓟为国,袭涿、方城,残 齐,平中山,有燕者重,无燕者轻;襄王之氓社稷也,而燕以亡。魏安釐王攻燕 救赵,取地河东;攻尽陶、魏之地;加兵于齐,私平陆之都;攻韩拔管,胜于淇 下;睢阳之事,荆军老而走;蔡、召陵之事,荆军破;兵四布于天下,威行于冠 带之国;安釐王死而魏以亡。故有荆庄、齐桓公,则荆、齐可以霸;有燕襄、魏 安釐,则燕、魏可以强。今皆亡国者,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。 其国乱弱矣,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,则是负薪而救火也,乱弱甚矣!

故当今之时,能去私曲就公法者,民安而国治;能去私行行公法者,则兵强 而敌弱。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,加以群臣之上,则主不可欺以诈伪;审得失有 权衡之称者,以听远事,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。今若以誉进能,则臣离上而 下比周;若以党举官,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。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。以誉为赏, 以毁为罚也,则好赏恶罚之人,释公行,行私术,比周以相为也。忘主外交,以 进其与,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也。交众、与多,外内朋党,虽有大过,其蔽多矣。 故忠臣危死于非罪,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。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,则良臣 伏矣;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,则奸臣进矣。此亡之本也。若是,则群臣废庆法而 行私重,轻公法矣。数至能人之门,不一至主之廷;百虑私家之便,不一图主之 国。属数虽多,非所尊君也;百官虽具,非所以任国也。然则主有人主之名,而 实托于群臣之家也。故臣曰:亡国之廷无人焉。廷无人者,非朝廷之衰也;家务 相益,不务厚国;大臣务相尊,而不务尊君;小臣奉禄养交,不以官为事。此其 所以然者,由主之不上断于法,而信下为之也。故明主使法择人,不自举也;使 法量功,不自度也。能者不可弊,败者不可饰,誉者不能进,非者弗能退,则君 臣之间明辩而易治,故主雠法则可也。

贤者之为人臣,北面委质,无有二心。朝廷不敢辞贱,军旅不敢辞难;顺上 之为,从主之法,虚心以待令,而无是非也。故有口不以私言,有目不以私视, 而上尽制之。为人臣者,譬之若手,上以修头,下以修足;清暖寒热,不得不救; 镆铘传体,不敢弗搏慼,无私贤哲之臣,无私事能之士。故民不越乡而交,无百 里之感。贵贱不相逾,愚智提衡而立,治之至也。今夫轻爵禄,易去亡,以择其 主,臣不谓廉。诈说逆法,倍主强谏,臣不谓忠。行惠施利,收下为名,臣不谓 仁。离俗隐居,而以诈非上,臣不谓义。外使诸候,内耗其国,伺其危险之陂, 以恐其主曰;“交非我不亲,怨非我不解“。而主乃信之,以国听之。卑主之名 以显其身,毁国之厚以利其家,臣不谓智。此数物者,险世之说也,而先王之法 所简也。先王之法曰:“臣毋或作威,毋或作利,从王之指;无或作恶,从王之 路。“古者世治之民,奉公法,废私术,专意一行,具以待任。“

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,则日不足,力不给。且上用目,则下饰观;上用耳, 则下饰声;上用虑,则下繁辞。先王以三者为不足,故舍己能而因法数,审赏罚。 先王之所守要,故法省而不侵。独制四海之内,聪智不得用其诈,险躁不得关其 佞,奸邪无所依。远在千里外,不敢易其辞;势在郎中,不敢蔽善饰非;朝廷群 下,直凑单微,不敢相逾越。故治不足而日有馀,上之任势使然之。

夫人臣之侵其主也,如地形焉,即渐以往,使人主失端,东西易面而不自知。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。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,不为惠于法之内,动 无非法。峻法,所以凌过游外私也;严刑,所以遂令惩下也。威不贰错,制不共 门。威、制共,则众邪彰矣;法不信,则君行危矣;刑不断,则邪不胜矣。故曰: 巧匠目意中绳,然必先以规矩为度;上智捷举中事,必以先王之法为比。故绳直 而枉木断,准夷而高科削,权衡县而重益轻,斗石设而多益少。故以法治国,举 措而已矣。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。法之所加,智者弗能辞,勇者弗敢争。刑过不 辟大臣,赏善不遗匹夫。故矫上之失,诘下之邪,治乱决缪,绌羡齐非,一民之 轨,莫如法。厉官威名,退淫殆,止诈伪,莫如刑。刑重,则不敢以贵易贱;法 审,则上尊而不侵。上尊而不侵,则主强而守要,故先王贵之而传之。人主释法 用私,则上下不别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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